常見問題
相關法規
Q1:營農型種電條件?
如果你的土地物件屬於「營農型」,也就是農委會公告的受污染農地、地層下陷受鹽化之農地,由於不利於耕種,因此可直接申請轉型為地面型太陽能電廠,申請的條件有以下三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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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根據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將農地變更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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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陽能設備的建置率不能超過農地面積的七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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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面積若為2公頃以下,只有在「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、夾雜的零星農業用地」情況下,才可以申請。
Q2:農地上如何申設綠能設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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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(第28條):
經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並具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之農業設施,其屋頂可依容許辦法規定,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,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申請。 -
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(第29條):
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,並符合其計畫措施者,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,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 -
非營農型綠能設施(第30條):
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,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依第4條規定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:-
設置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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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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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構想:包括計畫期程、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、遮蔽率、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,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,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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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3:綠能設施的設置面積上限是多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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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(第28條):
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:除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規定,網室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,及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%外,其餘領有建築執照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、畜牧設施等建築物得依法申設綠能設施,惟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做農業使用,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。 -
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(第29條):
依據容許辦法第7條之規定,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%。 -
非營農型綠能設施(第30條):
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,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%。
Q4:如何認定確有農業經營事實?
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說明,有關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之審認,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,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,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。
https://age.triwra.org.tw/Home/Index
Q5:營農型申請流程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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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齊以下文件,向所在地的公所或政府機關提出農業設施容許申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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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文件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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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建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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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個月的土地、地籍圖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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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施配置圖(比例尺不得小於1/5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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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(若為自己獨立所有可不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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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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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後,便可依照相關規範進行太陽能建置、與台電簽約、申請發電躉售執照等步驟,詳細內容可參照太陽能建置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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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置後,取得相關建照、使照,再由原本的核定機關核發綠能設施容許相關文件,就可以開始發電。
Q6:非營農型申請流程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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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齊以下文件,向所在地的公所或政府機關提出土地變更的申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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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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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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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編定同意書(土地所有權人免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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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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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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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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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的申請流程與上述營農型的步驟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