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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農電

共生

Q1:何謂農電共生?

「農電共生」是將農業與綠能結合,秉持「農地農用」及「一地多用」原則,同時兼顧耕種及綠能的發展,於不影響作物的前提下,在農地上架設太陽能板,共同發展的光電生產行為。

Q2:為什麼要選擇在農地上蓋太陽能板?

臺灣具備太陽能技術,缺少的是大量土地面積,且太陽能設備一設置就20年,為使土地不因而荒廢,因此,發展綠能相當適當。南臺灣日照強度高、時間長,發展太陽光電發電具有絕佳優勢。

Q3:是否會出現「真種電、假種植」的狀況?

不會,農委會有規範,農地仍須維持種植使用,且須符合中央或地方審查標準,確實進行種植行為,才始得設置太陽光電設施。

Q4:廣義的農電共生:包含農林漁牧等一級產業?

只要是跟農林漁牧等產業共同發展的光電生產行為,都屬於廣義的農電共生:包含在露天農地上的「營農地面型」、在室內養殖設施或畜禽舍屋頂的漁電共生、畜電共生「營農屋頂型」,以及多屬不利耕作地的「非營農型」。

漁電

共生

Q1:漁塭養殖物種是否會有差異?

漁電共生計畫不會改變原有的養殖方式,現在怎麼養、養什麼,都維持現有狀況,未來完成太陽能設施建置後,也不會影響養殖。

Q2:是否影響原有漁塭放養、採收路徑與方式?

規劃太陽能養殖場域時會邀請該漁塭養殖者參與討論、提出建議,並配合其養殖需求進行設計。

Q3:太陽能設施基樁是否會進入漁塭池中?

​原則上以塭堤為優先設置的區域,若基樁必須設置在漁塭池中,也會先與養殖戶溝通,避免影響養殖戶的放養與收成等養殖行為。相關太陽能板配置都會經過養殖戶的同意後,方才施作。

Q4:太陽能板遮蔽的面積有多少?

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,遮蔽面積最高為四成,實際遮蔽水面的部分面積需待與養殖戶討論、經規劃設計後才能確定。

相關法規

Q1:營農型種電條件?

如果你的土地物件屬於「營農型」,也就是農委會公告的受污染農地、地層下陷受鹽化之農地,由於不利於耕種,因此可直接申請轉型為地面型太陽能電廠,申請的條件有以下三點:

  • 須根據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將農地變更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。

  • 太陽能設備的建置率不能超過農地面積的七成。

  • 農地面積若為2公頃以下,只有在「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、夾雜的零星農業用地」情況下,才可以申請。

Q2:農地上如何申設綠能設施?

  1.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(第28條):
    經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並具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之農業設施,其屋頂可依容許辦法規定,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,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申請。

  2.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(第29條):
    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,並符合其計畫措施
    者,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,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
  3.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(第30條):
    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,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依第4條規定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:

    • 設置目的。​

    •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

    • 計畫構想:包括計畫期程、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、遮蔽率、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,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,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。

Q3:綠能設施的設置面積上限是多少?

  1.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(第28條):
    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:除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規定,網室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,及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%外,其餘領有建築執照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、畜牧設施等建築物得依法申設綠能設施,惟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做農業使用,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。

  2.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(第29條):
    依據容許辦法第7條之規定,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%。

  3.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(第30條):
    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,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%。

Q4:如何認定確有農業經營事實?

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說明,有關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之審認,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,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,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。
https//age.triwra.org.tw/Home/Index

Q5:營農型申請流程為何?

  1. 備齊以下文件,向所在地的公所或政府機關提出農業設施容許申請:

    • 個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文件影本

    • 營建計畫

    • 最近一個月的土地、地籍圖謄本

    • 設施配置圖(比例尺不得小於1/500)

    •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(若為自己獨立所有可不附)

    • 其他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文件

  2. 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後,便可依照相關規範進行太陽能建置、與台電簽約、申請發電躉售執照等步驟,詳細內容可參照太陽能建置流程。

  3. 建置後,取得相關建照、使照,再由原本的核定機關核發綠能設施容許相關文件,就可以開始發電。

Q6:非營農型申請流程為何?

  1. 備齊以下文件,向所在地的公所或政府機關提出土地變更的申請:

    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

    •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

    • 變更編定同意書(土地所有權人免附)

    •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

    •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

    • 其他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文件

  2. 後續的申請流程與上述營農型的步驟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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